一家做建材贸易的公司,去年通过中间人介绍拿下两个工程供货单,按合同额三个点付了居间费,钱直接打到对方个人卡上,备注写的是「业务费」。今年做汇算清缴,会计问了一句:这笔钱的票在哪?公司翻了半天,只有一份手写的介绍说明和几张转账回单。
居间费本身不是灰色支出。民法典里叫中介合同,促成交易拿报酬,合法。问题出在三个地方:给谁、按什么性质申报、凭什么入账。这三件事只要有一件含糊,钱付出去了,成本却不一定认。
一、先看中间人是什么身份
同一个中间人,身份不同,税务处理完全不同,这一点比金额重要得多。
对方是未办理登记的自然人,取得的居间费属于劳务报酬。支付方在付款时按劳务报酬预扣预缴,年度由个人并入综合所得汇算,多退少补。这里要留意,预扣是按次算的,一年介绍成三单就是三次,不是合并成一次。
对方是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,走经营所得,由他自己申报,公司凭发票入账。对方是有限公司,就是企业收入,开票、缴企业所得税,跟个人所得没有关系。
还有一种情况要特别说清:中间人如果是本公司员工,拿着工资又拿居间费,这笔钱在性质上属于工资薪金,应并入工资表发放和申报。单独列一笔「居间费」打个人卡,反而是把简单的事做复杂了。
| 中间人身份 | 所得性质 | 由谁申报 | 入账凭证 |
|---|---|---|---|
| 未登记的自然人 | 劳务报酬 | 支付方预扣,个人年度汇算 | 发票或收款凭证加预扣记录 |
| 个体工商户 | 经营所得 | 本人自行申报 | 发票 |
| 有限公司 | 企业所得 | 公司自行申报 | 发票 |
| 本公司员工 | 工资薪金 | 公司并入工资表预扣 | 工资表加发放记录 |
二、企业端要过的三道关
真实性。合同、成果、付款三样要能对上。合同里写清介绍的是哪个项目、按什么标准计费、什么条件下付款;成果是对方促成的交易凭证,比如中标通知、订单、签约记录;付款金额要和合同口径一致。
票据。自然人可以就这笔居间费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,公司凭票入账。金额较小、按次零星支付的,也可以凭收款凭证和预扣记录处理,但凭证要素要全:姓名、证件号、金额、项目、日期。
申报。预扣不是终点,个人年度汇算才是。公司如果只付不报,个税系统里查不到这笔收入,个人汇算时也不会自动带出,两头都留了口子。
金额大了容易被拆。有人把一笔四十万拆成八笔五万,分几个月打,以为能降低预扣。这种拆分在有合同总额、有付款计划的情况下很容易被还原,反而成了刻意规避的痕迹。
三、多少算合规:比的不是税率
常见的一类操作,是让中间人去找个税负低的地方开票,业务却发生在本地,人也没去过。票是真的,业务是空的,这类票在核查里站不住。
判断标准其实很朴素:这笔居间费对应的交易是否真实发生、中间人是否真的起了作用、钱是否付给了起作用的人、票是否由收款人开出。四条都对上,税率高低就是次要问题;只对上两条,金额再小也是隐患。
所以「居间费交多少税」这个问题,问反了。该问的是这笔钱以什么身份取得、由谁申报、凭证链是否闭合。链条闭合,税自然按规则交;链条断了,交多交少都不算合规。
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环节:居间费不能变成人人有份的返点。给所有签单客户的经办人都返一笔,实质是商业贿赂的风险,税务上也会被质疑真实性。只对真正提供中介服务的主体付,并且能说明服务内容,这条线要守住。
可以先做一张居间费台账,四列:合同编号、中间人身份与证件号、服务内容与成果凭证、付款与票据状态。每付一笔填一行,年底汇算直接调这张表,不用再翻聊天记录。
手上已经有历史居间费的,挑金额最大的三笔先自查:合同有没有、成果凭证有没有、票或预扣记录有没有。缺哪样补哪样,补不了的,在汇算时做纳税调整,别硬塞进成本。
居间费只是劳务报酬里的一类,税务政策解读里有预扣与汇算的口径整理;如果这笔支出对应的是长期、分散的外部人员合作,灵活用工服务里的结算与凭证做法可以对照;具体到自己的业务场景,联系我们可以把台账模板发你一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