灵活用工让困难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(个人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)
中国的灵活用工市场的热潮始于2015年左右,从2015年到2020年,热情急剧上升。根据天彦查核的数据,共有120家公司注册了“灵活就业”商标。在2000年之前建立了两个,在2001年至2005年之间建立了五个,在2006年至2010年之间建立了三个,在2011年至2015年之间建立了八个,在2016年至2020年之间建立了69个。灵活用工主要是指在新的共享经济的影响下,非雇佣关系下的合作形式,如自由职业者,个人合作等。这种合作不适用于《劳动法》,而是一种合作协议。使用该平台进行个人结算是要收取“服务费”或“报酬”,而不是“工资”。因为从法律意义上讲,报酬只能是指来自劳资关系/劳资关系的稳定报酬。对于个人而言,灵活的就业机会使个人在选择工作时具有充分的灵活性,自主权和适应能力,同时他们可以追求自己喜欢的工作,满足工作价值并实现个人收入结构的多样化。对于公司而言,灵活用工意味着公司无需长时间雇用大量人力,只需分配工作并在需要时支付薪水即可,最直接的作用是降低就业成本。为了缓解这些困难行业企业的经营困难,政策规定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,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。困难行业企业,包括交通运输、餐饮、住宿、旅游(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、游览景区管理两类)四大类,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》执行。困难行业企业享受此项政策的,2020年主营收入占收入总额扣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后余额的比例,应在50%(不含)以上。注意,这里是大于50%,小于或等于50%的,不适用延长结转年限的规定。举个例子:某公司2020年总收入为600万元,其中业务收入100万元,投资收益500万。收入占比=100/(600-500)=100%,所以它属于可以享受优惠税收政策的困难企业。若该公司2020年度发生了亏损,可弥补亏损年限延长到8年。也就是说该类企业2020年的亏损最长可在2028年度弥补。企业也算是作为税法执行部门的基层税务人员,没有及时和积极的学习税法、理解税法,没有静心思考其间内容的本质区别,只是按照旧的思维惯性理解,未加仔细区分,导致判断和定性错误,只能加重企业税收负担,最好的解决方案也就是灵活用工,灵活用工税务筹划不是违法,经过政府,税务机关的认可才可以。